一、依據 114 年 6 月 20 日國中小鐘點教學人員承攬契約後續作法及學校特教助理員勞資法執行疑義討論會議紀錄辦理。
二、鑑於課後社團外聘教師之勞務從屬性較低,宜採取「勞務承攬」方式辦理,請貴校於聘任旨揭人員時,應依下列原則:
(一)明確勞務範圍: 於契約應明訂工作事項、成果內容,確保勞務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定期檢視契約: 應配合相關勞動法令變更,定期審視並修正契約條文,以避免產生勞資疑義。
(三)落實法規適用:其餘相關聘任事宜,請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三、檢附承攬契約範本(如附件),請貴校參酌校內實際需求微調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