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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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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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體適能」項目採計原 則 四、成績證明:採學校依 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 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 檢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 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 計,檢測成績依教育部體 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 準。 |
玖、「體適能」項目採計 原則 四、成績證明:採體適能 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 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教 育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 單位為檢測單位。 |
調整採計方式為,學校檢 測或體適能檢測站,擇一 採計。 |
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779295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985817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31053850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0910939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51320348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81051094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1317399 號函修訂發布
壹、 依據
教育部 105 年 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1890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 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 目的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 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 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1 條及第 13 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均衡學 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 注意事項
一、 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 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社團參與、服務學習及語 言認證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 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期間 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伍、 「競賽項目」採計原則
一、 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加下列 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一) 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語文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 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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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二) 性質:
1. 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 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 (市)政府教育局 (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 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三)採計:
1. 除國際發明展外,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之參考項目, 始予採計。
2. 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一) 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二) 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如該競賽辦 法未定義,則 2 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體賽積分依個人賽積分 折半計算。
(三) 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四) 特優比照第 1 名;優等比照第 2 名;甲等比照第 3 名。如僅錄取前 3 名,則佳 作或入選比照第 4 名。
陸、「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之實 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 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 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 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 程序完成核定。
(三) 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銷過 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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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 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 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五) 獎懲類別:
1. 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 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 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 獎勵:大功每次加 4.5 分,小功每次加 1.5 分,嘉獎每次加 0.5 分。 2. 懲罰:大過每次扣 4.5 分,小過每次扣 1.5 分,警告每次扣 0.5 分。 3. 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功過相抵後,無懲處紀 錄者給予基本分 3 分,相抵後仍有懲處紀錄者給予 0 分。
二、 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 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 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柒、 「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一、 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定義:指國中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與由學校於 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 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 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 二、 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每學 期滿 16 小時(節)以上,並經教師評核通過者計 3 分。
捌、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 之機會。
二、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進行 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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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 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並 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 校外服務
1. 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機構, 始得採計。
2. 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 一覽表」之校外服務 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入所擬具之「OO國 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 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後,始 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 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服 務時數,每小時以 0.3 分計。
玖、「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 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 心肺耐力:跑走。
1. 女生: 800 公尺。
2. 男生: 1600 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 101 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 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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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男生 |
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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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歲 |
14 歲 |
15 歲 |
16 歲 |
13 歲 |
14 歲 |
15 歲 |
16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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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29 30 32 33 23 22 22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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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
18 18 18 18 24 23 25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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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
148 165 175 180 120 122 125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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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耐力: 800(女)/1600(男)公尺 跑走(秒) |
676 659 619 578 316 323 320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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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分原則:
(一) 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 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按照計分標準予以計分。 (二) 計分標準:
1. 同一次檢測四項均無(或僅一項)達門檻者,得 4 分。
2. 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 6 分。
3. 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 50 以上者,得 8 分。 4. 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 75 以上者,得 9 分。 5. 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 85 以上者,得 10 分。 (三) 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 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以 6 分計。
(四) 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 以 6 分計。
四、 成績證明:採學校依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標準檢測之證明或至合格體適能檢 測站檢測之證明,其同學年度之檢測成績擇一採計,檢測成績依教育部體 適能網站所記載之成績為準。
五、 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之檢測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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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附則:
(一) 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 7 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 所得月分達 7 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 88 年 3 月出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 ; 10(月)-3(月)=7 ,因達 7 個月,故進升 1 歲,其年齡 為 14 歲。
2.民國 88 年 5 月出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 101(年)-88(年)=13 ; 10(月)-5(月)=5 ,因未達 7 個月,故其年齡為 13 歲。 (二) 受測學生超過 16 歲者,以 16 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拾、語言認證項目
一、語言認證原則採計「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及「英語」以國中 學生能報考,且符合英語聽、讀、說、寫能力檢測工具之檢定為主。 二、閩南語採計標準參照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及臺灣語文測驗中心
「全民臺語認證」訂定之;客語採計標準參照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 訂定之。
三、英語採計標準參照 CEF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assessment ,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 量共同參考架構)架構訂定之。
四、採計語言認證項目之目的係為鼓勵學生自我精進,並增加得分機會,爰為 收鼓勵之效,「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獲基礎級以上者均採計 5 分 ; 「英語」採計標準參照 CEF 架構相當 A2 級以上者,採計 5 分。
五、國中學生於報名該學年度免試入學,其提出之認證資料如非國中教育階段 取得者,亦予採計 5 分。
六、臺南市語言認證項目參考列表如附表 1 、 CEF 表如附表 2 。 七、有關本項目之採計,由當年度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依實際 所報資料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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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 競賽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 定,選擇報名參加,比照競賽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二、 獎勵紀錄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 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比照「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三、 社團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課 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比照「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 則辦理。
四、 服務學習採計原則: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 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比照「服務學 習」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五、 體適能採計,應自行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比照「體適能」項目採
計原則辦理。
六、語言認證採計,比照「語言認證」項目採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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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臺南市語言認證項目參考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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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工具 |
採計級別 |
測驗方式 |
說明 |
主辦單位 |
|
閩南語語言能 力認證考試 |
基礎級、初級、中 級、中高級、高 級、專業級 |
聽力、閱讀、 口 語、書寫 |
依據「教育部臺灣閩 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作業要點」辦理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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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臺語 認證 |
A1 級(基礎級)、 A2 級(初級) |
聽力、閱讀 |
依據教育部委託國 立成功大學辦理「臺 灣閩南語語言能力 認證試題研發計畫」 辦理 |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 院臺灣語文測驗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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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臺語認證 (專業版) |
基礎、初級、中 級、中高級、高 級、專業級 |
聽力、閱讀、 口 語、書寫 |
依據教育部委託國 立成功大學辦理「臺 灣閩南語語言能力 認證試題研發計畫」 辦理 |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 院臺灣語文測驗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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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能力認證 考試 |
分四縣、海陸、大 埔、饒平、韶安五 個腔,分級為初 級、中級、中高級 三級 |
初級:聽力、 閱讀、口語。 中級以上:聽 力、閱讀、口 語、書寫 |
依據「客家委員會推 行客語能力認證作 業要點」辦理 |
客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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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測驗 |
初級、中級、中高 級、高級、優級 |
初級、中級: 口說、聽力 中高級以上: 中級:口說、 聽力、閱讀、 寫作 |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認證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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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英檢 (GEPT) |
初級、中級、中高 級、高級、優級 |
初級初試:聽 力、閱讀 初級複試:口 說、寫作 |
參考 CEF 架構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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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測驗 (TOEFL) TOEFL Junior Primary |
Junior Primary |
聽力、閱讀、 文法 |
參考 CEF 架構 |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 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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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測驗 (TOEFL) ITP(紙筆測驗) |
ITP(紙筆測驗) |
聽力、閱讀、 文法 |
參考 CEF 架構 |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 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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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工具 |
採計級別 |
測驗方式 |
說明 |
主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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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測驗 (TOEFL) iBT(網路測驗) |
iBT(網路測驗) |
聽力、閱讀、 口說、寫作 |
參考 CEF 架構 |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 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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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益測驗 |
TOEIC test |
聽力、閱讀 口說、寫作 |
參考 CEF 架構 |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 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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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 Speaking & Writing |
口說、寫作 |
參考 CEF 架構 |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 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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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 Bridge |
聽力、閱讀 |
參考 CEF 架構 |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 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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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國際英語 認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
Cambridge Key English Test(KET) |
閱讀、寫作、 聽 力、口說 |
參考 CEF 架構 |
英國劍橋大學語言 測評考試院 (Cambridge Assessment Engli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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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bridge KET for Schools |
閱讀、寫作、 聽 力、口說 |
參考 CEF 架構 |
英國劍橋大學語言 測評考試院 (Cambridge Assessment Engli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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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劍橋國際英語認證 KET 以上等級者(如 PET 、 FCE 、 CAE 、 CPE) ,採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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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英語測驗 |
筆試(聽力、 文法、字彙與 閱讀) |
參考 CEF 架構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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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測驗 |
口試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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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能力測驗(FLPT)只採計英語測驗成績,其他語種成績不採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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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國際英語 測驗(IELTS) |
聽力、閱讀 |
參考 CEF 架構 |
IELTS 雅思官方考 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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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說、寫作 |
參考 CEF 架構 |
IELTS 雅思官方考 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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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閱讀、 口說、寫作 |
參考 CEF 架構 |
IELTS 雅思官方考 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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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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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大學英語能 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
劍橋大學 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
外語能力測 驗(FLPT) |
全民英 檢 (GEPT) |
CEF 語言 能 力參考 指標 |
托福 ( TOEFL ) |
傳統多 益測驗 (TOEIC ) |
新版多益測 驗(TOEIC) |
大學校院英 語能力測驗 (CSEPT) |
IELTS |
全民網路 英檢 (NETPAW ) |
全球英 檢 (G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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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 筆試 總分 |
口試 |
紙筆 型態 |
電腦 型態 |
聽力 測驗 |
閱讀 測驗 |
第一 級 |
第二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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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English Test (KET) |
ALTE Level 1 |
150 |
S-1+ |
初級 |
A2(基礎級) Waystage |
390 以上 |
90 以上 |
350 以 上 |
110 以 上 |
115 以上 |
170 |
- - - |
3 以上 |
初級 |
A2 |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ALTE Level 2 |
195 |
S-2 |
中級 |
B1(進階級) Threshold |
457 以上 |
137 以上 |
550 以 上 |
275 以 上 |
275 以上 |
230 |
240 |
4 以上 |
中級 |
B1 |
|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
ALTE Level 3 |
240 |
S-2+ |
中高級 |
B2(高階級) Vantage |
527 以上 |
197 以上 |
750 以 上 |
400 以 上 |
385 以上 |
- - - |
330 |
5.5 以上 |
中高級 |
B2 |
|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
ALTE Level 4 |
315 |
S-3 以上 |
高級 |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
560 以上
|
220 以上 |
880 以 上 |
490 以 上 |
455 以上 |
- - - |
- - - |
6.5 以上 |
高級 |
C1 |
|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
ALTE Level 5
|
- - - |
優級 |
C2(精通級) Mastery |
630 以上 |
267 以上 |
950 以 上 |
- - - |
- - - |
- - - |
- - - |
7.5 以上 |
專業級 |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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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南市政府府人力字第 1070475123C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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