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夜市業者應落實防疫措施及停止適用原夜市暫時停止營業公告,並自 110 年 7 月 12 日起生效。
本市夜市業者應提報防疫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 得營業;夜市營業應實施實聯制、落實「三單」規範(口罩、 | 防護面罩、熟食食物遮罩),應提供外帶,禁止內用、禁止 試吃、人流管控維持安全社交距離及營業日前須清潔消毒, 各項防疫措施均應配合及落實,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民眾應確實配戴口罩、配合實聯制、禁止內用、禁止試吃、禁止邊走邊吃,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